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部水科院、天科院:
为修订相关危险品码头设计规范,进一步加强液体散装危险货物泊位的作业安全管理,现对液体散装危险货物泊位作业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关于作业方式
(一)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的作业方式中,未例举“船—管道—车”。请统计辖区内采取“船—管道—车”即车船直取方式作业的液体散装危险货物泊位情况,并填写附件1。
(二)阐述就“船—管道—车”作业方式已采取的管理措施。
(三)请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机构就下一步是否禁止此类作业方式或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等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共用泊位
(一)《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5.1.2.2规定,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请统计辖区内液体散装危险货物共用泊位的情况,并填写附件2。
(二)请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机构就是否提高共用泊位吨级、扩大共用货物品种(如液化烃与液体化工品共用)等提出意见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说明理由和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有关书面材料和附件1、附件2请于2018年4月10日前反馈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联系人:胡琳琳,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2,电子邮箱:sys627@mot.gov.cn。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