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促进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的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在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二、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拟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该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598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