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于2018年6月发布,将国际海运领域“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两项业务从负面清单中删除,至此,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股比不再受限。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第709号令,删除了《国际海运条例》中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相关股比限制的规定,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8号修正)、《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5年第16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8年第29号第二次修正)是《国际海运条例》的配套规章,主要涉及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审批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2019年第709号令对《国际海运条例》的修订情况,不再单独针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及其辅助业实施相应审批,而使按照内资与外资一致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经与商务部协商一致,这两个部令于2019年5月2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