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港口收费等工作部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局部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是合并收费项目。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调整后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15 项减至11 项。
二是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4项收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三是取消对小型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的配置要求。考虑实际情况和各地现有做法,明确了进出沿海港口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长江干线港口150 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根据需要确定是否使用拖轮,管理部门不再统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