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转报<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设立滨州港引航站的请示>的请示》(鲁交水运〔20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滨州港引航站为进出滨州港水域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二、滨州港引航站应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5〕559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6〕177号)以及引航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核定的引航范围内依法从事船舶引航服务,保障引航安全。
三、请你厅指导滨州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督促滨州港引航站不断提升引航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部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港引航站,中国引航协会,山东海事局,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