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0号令)第十八条关于对航道养护情况进行年度技术核查的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2年1月至4月15日。分为两个阶段,其中1月—3月底为实施核查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为核查总结阶段。
二、核查范围。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纳入2021年度航道养护计划的航道开展全面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派出机构认真组织做好2021年度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核查总结报告,并于4月15日前报送部水运局。
(二)航道养护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技术核查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年度技术核查。核查内容,各地可参考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牵头编制的《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及电话:水运局航道处邹永超,010-65292824;
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刘垒,010-65290518。
附件:《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2年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水运、航务、港航)事务(管理、发展)中心(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