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
为全面掌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建立了《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59号)。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取得我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内地港口上一年承运集装箱量超过100万TEU(包括公司旗下所有品牌)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应按规定格式每季度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表”(见附件)。
按上述要求应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委托其驻中国内地机构、代表处或国际船舶代理公司,通过我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按季度报送有关统计信息,报送日期分别为1月12日、4月12日、7月12日、10月12日(填报上一季度统计信息)。首次报送信息为2021年全年经营情况,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完成。
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调查信息,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拒报统计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我部将依法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李花叶65292655,王显锋 65292650。
附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表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