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请授权开展无船承运业务运价备案检查工作的请示》(粤交水〔2022〕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强化无船承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授权你厅对在广东省口岸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授权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二、请你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相关检查和处罚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我部。
三、请上海航运交易所配合做好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