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变更汕头港引航站引航范围的请示》(粤交港〔2026〕8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变更汕头港引航站引航范围补充说明的报告》(粤交港〔2026〕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汕头港引航站引航具体范围变更为:进出汕头港港口区域和汕头市辖区的船舶引航业务,受委托为汕尾港(小漠港区除外)提供引航服务。
二、请你厅组织汕头市、揭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汕头港引航站、揭阳港引航站做好业务交接、引航员队伍稳定等相关工作;会同广东海事局督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引航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引航安全。
交通运输部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汕头市、揭阳市交通运输局,中国引航协会,广东海事局,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