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的通知

文号:交运发﹝2013﹞448号

文号

交运发﹝2013﹞44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3-00937

公开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主题词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客运车辆实施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标准,多年来对推动道路客运装备技术进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不断改善道路客运安全和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日前,新修订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JT/T 325-2013标准的重要意义
近来,部结合当前道路客运安全新形势和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新要求,在落实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能力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了多项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JT/T 325-2013标准作为主要的一项标准,对各类等级客车的安全性、节能环保、舒适性等相关配置和性能指标适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JT/T 325-2013标准,将有利于促进道路客运车辆技术升级,引导我国客车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确保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利于不断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有利于保持道路客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因此,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各相关客车生产企业,要从保障道路旅客生命安全、促进道路客运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客车产业升级的高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实施JT/T 325-2013标准的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管理、客车等级评定及班线运营许可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JT/T 325-2013标准,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标准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二、认真做好JT/T 325-2013标准的宣贯工作
为深入做好JT/T 325-2013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帮助各地做好新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部将统一组织开展JT/T 325-2013标准的宣贯工作,并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负责标准宣贯培训的具体工作。请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部统一要求,做好本地区宣贯培训的组织工作。关于标准宣贯班的具体工作安排,将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另行通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加强对JT/T 325-2013标准的宣贯培训,认真组织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加强其对JT/T 325-2013标准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掌握和理解新标准的实质内容和确切要求,切实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执行。
三、JT/T 325-2013标准实施的有关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车,称为新车型;在此之前已经列入部和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高、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客车,称为老车型。具体工作要求为: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新车型申报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一律按照JT/T 325-2013标准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为新、老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老客车车型均可按照原规定继续进入道路营运市场。自2014年1月1日起,由部和各省(区、市)发布的老车型客车等级评定级结果一律废止,不再作为办理该车型评级和准入的依据。
(三)凡属于老车型仍要进入道路营运市场的,相关客车客车生产企业要对照JT/T325-2013标准,对其配置、性能进行整改,重新申报、核定其类型等级。其中,凡属于只需要减少座位数后,其它各项配置性能均符合JT/T325-2013标准老车型,可按视同车型程序申报。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鼓励达到高一级以上级别(含高一级)的客车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五)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高、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机构,一是要加大对相关客车生产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力度,确保新车型的评级工作顺利实施。二是要做好JT/T325-2013标准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报部。三是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要确保客车车型等级评定网络数据库的定期更新、清理和维护,保证过渡期前、后相关车型数据发布准确;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与客车分会沟通协调,确保辖区内相关电子政务网络的车型数据库与部客车等级查询数据库保持更新同步。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2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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