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

文号:交运发〔2013〕546号

文号

交运发〔2013〕54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3-00948

公开日期

2013年10月09日

主题词

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2012年1月,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对创建活动进行了部署。一年多来,各地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创建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推动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加强和创新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实现行业和谐的重要保障,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稳步推进创建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一些地方、单位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创建思路不清晰、活动开展不均衡、企业参与不主动等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今年是创建活动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从保障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消除等待思想,增强创建活动开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突出创建活动工作重点,把措施落实到行动中,把责任落实到岗位上,全面贯彻落实创建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重点,与质量信誉考核、行业监管和推动行业转型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不断深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持续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各地要按照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把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和改进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力抓手,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持续深入地推进创建活动。
    (一)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切实履行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加快组建工会,发挥工会作用,以工资、劳动定额、承包费用、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等为重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健全驾驶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实现驾驶员收入正常增长。对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鼓励通过深化改革经营模式,逐步推进员工制管理,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推进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企业保障驾驶员权益。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要为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企业的驾驶员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推动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企业的驾驶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解决驾驶员的后顾之忧,使驾驶员安心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探索制定尚未实行员工制经营企业的承包管理费最高限额标准。
    (三)鼓励发展公车公营企业。
    加快建立促进公车公营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今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运力,可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中,优先投放给公车公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把公车承包经营转为公车公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运力奖励指标。各地对公车公营企业,可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加分,在先进单位评比中优先考虑。
    (四)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要求,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高额保证金。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与主班、副班驾驶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防止驾驶员将经营权擅自转包。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市场状况、车辆使用年限、运价结构、驾驶员休息休假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经营费用和劳动定额标准。依托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和企业成本核算机制,定期公示管理和服务费用。
    (五)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
    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驾驶员队伍。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落实驾驶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要求,保护驾驶员的身心健康。积极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替班驾驶员。鼓励通过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从制度上让驾驶员放心休息。加大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调整出租汽车运价,使驾驶员在合理的工作时间有稳定收入,从机制上让驾驶员安心休息。企业应督促和监督驾驶员根据工作特点自行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落实休息制度,避免超时、超强度劳动。各地还可在交通高峰时段,探索实行差别化运价,增加驾驶员收入,提高驾驶员运营的积极性,缓解“打车难”问题。
    (六)建立健全关爱驾驶员制度。
    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健全驾驶员奖励、关爱制度,定期对无事故、无违章、无投诉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开展送温暖、帮困扶难、思想交流及各种文化活动,增强驾驶员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职业自豪感,促进企业与驾驶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七)改善出租汽车经营条件。
    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增设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和出租汽车待客免费专用停车泊位等运营配套设施,方便驾驶员休息,为驾驶员运营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明确基准点、启动点和启动程序,及时疏导油价上涨增加的运营成本。进一步创新出租汽车服务模式,探索发展不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电话约车、手机终端软件约车服务,挖掘出租汽车运力潜能,提高出租汽车运行效率,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
    三、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组织有力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创建活动各项工作。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各自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对创建活动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要深入查找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三是注重典型引领。进一步培育和树立创建活动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地要认真学习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创建活动全面深入推进。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广泛宣传报道,大力弘扬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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