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交运发〔2014〕85号

文号

交运发〔2014〕8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4-01057

公开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主题词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扎实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进一步巩固道路客运安全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继续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今年继续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现将《2014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4月12日         

2014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载体,在总结前两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客运安全基础,继续将“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推向深入,不断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客运车辆事故同比下降,客运驾驶员素质不断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动态监控手段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减少。
    三、活动组织
    2014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持续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条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和掌握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要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新申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许可,督促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逐步完成改造。二是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先学后付、计时收费”等教学模式。各地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要求,10月1日前完成平台和终端的改造和维护,切实落实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三是认真抓好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以考点建设、考核员队伍建设和无纸化考试规范化以及新大纲执行情况为重点,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检查;充分运用网络远程教育等先进手段,深入开展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继续开展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教学质量和水平;推进道路运输经理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四是深入开展防御性驾驶教育培训。各地要以客运车辆为重点,结合继续教育,组织客运驾驶人开展防御性驾驶教育,提升客运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规范习惯养成。
    (二)深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促进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开展客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组织编写典型事故案例,组织道路客运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是组织编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指南》,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展安全自我评估,进一步促进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联合组织《规范》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交通运输系统内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6月底,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一批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并下达挂牌督办整改通知;年底前,要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整改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的长期工作认真抓好、抓出成效。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各地要在交通运输部统一宣贯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突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确保管理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办法》内容要求。二是运输企业开展对照自查自纠。6月底前,各地要在前期卫星定位系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照《办法》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情况。三是开展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贯彻落实《办法》、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不定期地组织对运输企业贯彻执行《办法》情况开展联合突击检查。
    (四)联合整治客车非法营运行为。一是集中整治包车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审核把关,对包车运营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抽检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线路运营的,以及客运车辆长期在异地从事违规包车客运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的路检路查,对包车客运标志牌起讫点均与车籍地不一致的,或者包车客运标志牌准许运行的线路与实际不一致的,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查处和卸客转运。二是联合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6月底前,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的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大排查、大清查,全面清查汽车租赁企业资质、租赁汽车数量、车辆的使用性质、租赁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等,对承办租赁大中型客车的,要重点登记、跟踪调查车辆租赁使用情况,发现非法营运的,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行为。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点,加强对过往客车的登记检查,属于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的,要依法查处并做好卸客转运。
    (五) 进一步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安全带—生命带”活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提高客车被动安全性、减少事故伤害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继续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长途班线客车、包车和客运站推广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发放挂图、车贴等宣传品,对损坏的宣传品要及时进行更换。二是加强客运车辆安全带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对客车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车以及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车必须安装使用安全带,并逐步扩展推广至所有客运车辆,督促客运企业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推动客运企业为所有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并引导旅客正确使用;要严格执法检查,客运站要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通过严格执法检查,提高安全带的佩戴使用率,使乘客佩戴安全带成为常态化。
    (六)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把好客运站源头安全管理关。一是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各地要督促客运站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制度落实。二是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安全告知工作,在免费发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告知培训示范》等宣传片的基础上,督促企业编写具体到每班驾驶员的安全告知材料,并组织好客运驾驶员的培训。三是组织专项检查。各地要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旅客安全带佩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于不落实规定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七)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机制。一是对于一次死亡3至9人的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机制,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三是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于发生客运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利用动态监管系统将事故信息和教训传达到各客运企业;对于发生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利用动态监管系统将事故信息和教训传达到全国省级监控平台和各客运企业。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好组织发动工作。4月30日前,要将本地的工作方案或计划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5-11月份)。
    各地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全面推进2014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地对2014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地区、先进运输企业的材料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前两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二)注重活动效果。各地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根据近年来客运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前两年活动效果,突出本地区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共管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全员参与、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活动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底前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 (电子邮箱:dlkyaqn@126.com),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各地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底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王  强,010-6626179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侯景雷,010-64464002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