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内容
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是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与管理效率,增强行业管理、决策与应急能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与安全水平。各有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细化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指南的通知》(厅运字〔2014〕105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要求,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监测、企业智能调度、行业监管决策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水平为总体目标,充分结合当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运营管理特点,规范示范工程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示范工程建设内容,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确保示范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建设进度
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有序开展,对不同类型城市采用分步骤、分阶段的方式推进。
(一)2015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批10个试点城市的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已申报第一批示范工程建设的济南、郑州、大连、哈尔滨、深圳、南京、西安、长沙等8个城市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北京市、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城市为主体,进一步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包括公共交通数据资源中心、企业运营智能调度平台、行业监管平台和乘客出行信息服务平台等,同时确保示范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2016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批27个试点城市的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已申报第二批示范工程建设的太原、石家庄、青岛、武汉、株洲、贵阳、苏州、乌鲁木齐、杭州、保定、银川、兰州、昆明、宁波、合肥、南昌、新乡、广州、沈阳、西宁、柳州、福州、海口、呼和浩特、长春等25个城市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城市为主体,加快启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尚未完成示范工程前期工作的试点城市,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厅规划字〔2014〕41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及时报部。
(三)2017年6月底前,完成37个示范城市的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三、加强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撑
各有关省份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并充分融合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示范工程建设实效。一是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畅通资金拨付渠道,按计划落实承诺的工程配套资金,保障示范工程顺利实施。要建立完善示范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示范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加强经验交流与共享。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促进各地围绕示范工程组织保障、协调机制、关键技术、工程管理、资金筹措、运维保障等多方面开展交流学习,加快新技术在城市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三是提升科技应用能力。要大力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管理方面的深度应用,努力打造综合、高效、准确、可靠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四是要进一步深化推进技术支持工作。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示范工程技术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要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及时跟踪并了解各地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城市公交智能化关键技术研究和知识储备,帮助各地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及时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不断优化示范工程技术方案;要认真做好示范工程标准规范编制工作,加快推进标准规范审查与报批,结合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标准规范技术验证,并适时开展标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有关省份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示范工程建设督查制度,采取年度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一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示范工程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督查,组织辖区内试点城市认真总结梳理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年度上报示范工程进展情况材料。报送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建设指南》等相关技术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等。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部运输服务司(传真:010-65292722;电话:010-65292723;电子版发至邮箱:ysskyc@mot.gov.cn)。二是加强现场督查。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试点城市报送的材料及有关情况,适时组织示范工程技术支持单位、行业专家对有关城市的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