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41号(工交邮电类38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7〕80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7〕8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7-02136

公开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主题词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九三学社中央: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推进电踏车绿色出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单位在提案中系统分析了电踏车出行的优势,以及推进电踏车绿色出行的可行性,提出将电踏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建议,我部将认真研究借鉴。
    正如提案中所言,电踏车作为“人力+电助力”混合驱动的自行车,不同于一般的电动自行车,对于发展绿色交通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过程中,也在探索将电踏车作为服务产品的一种形式,受到了用户的欢迎,较好地方便了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在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规范包括电踏车在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我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或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梳理,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并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为研究完善政策文件奠定了基础。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研究,结合你单位的建议和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导意见》,争取早日出台。同时,加强部门联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抓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落实工作,鼓励相关城市引导运营企业投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踏车等服务产品,为电踏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感谢你单位对城市交通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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