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印发实施后,各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行了考核。我部在与各省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优化调整了部分考核指标,并依据部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和各省考核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了复核,共有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合格,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试点资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公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试点期一年(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向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对不在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终止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二、完善监测平台功能。进一步优化部、省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信息比对规则,加强对企业接入数据的自动监测比对,提高智能校验水平。加强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等的合作对接,共同做好“人、车、户”资质信息、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入网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无车承运业务的综合监测工作。
三、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试点企业要如实、准确、及时报送全部无车承运业务单证,避免数据漏报、错报,降低运单综合异常率。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要在现有无车承运人运单的基础上,增补资金流水单(技术规范见附件2),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4月1日起上传资金流水单。
四、做好异常单证处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查看部监测平台反馈的异常信息,督促试点企业及时处理异常单证,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车辆资质异常申诉进行及时校验,切实履行考核和督导责任。
五、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部、省两级监测平台要提升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保障试点企业运单等数据上传交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在试点运行监测工作中,对试点企业上传的相关数据要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数据进行商业开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