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00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124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12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92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网约车;共享单车;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陈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交通出行平台企业监管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分析了互联网交通出行市场存在的非法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乘客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从强化源头监管、加强联合监管、完善政策法规、实施联合惩戒等四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针对性较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与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网约车”“分时租赁”“共享单车”等新型服务模式相继出现,实现了供需信息高效匹配,提高了出行效率,但也暴露出平台公司主体责任落实难、公共资源被侵占、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我们相继联合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等文件,构建了相关业态规范发展的顶层设计,规定了经营服务底线要求,使相关业态发展实现了有法可依。
  关于加强源头监管的问题。为鼓励新业态发展,针对“互联网+”运营特点,我们对其监管方式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针对网约车不合规、驾驶员非法从业、共享单车无序投放等问题,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加强源头监管工作。一是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国家和当地政策要求,细化实化措施,严把资质审核关;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其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背景核查和动态监管机制,确保网约车司机身份和资质真实有效;三是建立完善共享单车、分时租赁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要求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线下调配维护,保证线下运行规范有序;四是加强技术管理,就“电子围栏”技术辅助共享单车停车管理事宜,对相关企业和城市进行调研,从监管要求、技术管控等方面提出了技术应用建议。
  关于加强平台企业综合监管的问题。网约车等新业态呈现跨部门、跨领域特点,市场监管职责涉及交通、通信、公安等多部门,确需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为完善和强化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将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纳入考核范畴,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联合多部委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明确了联合监管工作流程,为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于制定平台企业监管法规的问题。网络安全和管理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号)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3年第24号)等文件,建立电信业务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机制;公安部将加快互联网应用服务安全监管立法,明确服务商安全责任义务,加快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立法,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推动出台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配套司法解释。为强化对平台公司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切实落实平台公司主体责任,我们将深入研究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道路客运等运输服务和交通出行相关领域的平台企业运营特点,在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时,统筹考虑将相关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等纳入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强化对平台公司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关于对违法失信实施联合惩戒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完善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拟将平台、车辆、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纳入了出租汽车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继续加强对互联网交通出行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地方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制定出台对出租汽车行业失信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管住安全底线,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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