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要求,2005年12月至2006年11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了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换发工作。今年,大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即将到期换发新证。为做好证件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证件换发工作。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经营业户证件换发。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仍按照交公路发[2005]524号文件要求制作与发放,证件中“交通部”字样改为“交通运输部”。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证件换发工作,规范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数据录入与审核工作,做好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基础数据库的清理,提高数据库数据质量,为部省联网数据应用和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IC卡道路运输证和IC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推广使用工作提供保障。
三、2007年以来,部组织部分省、市开展了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试点工作。 目前,部正在组织制订、完善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有关标准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视情组织开展推广部署工作。
证件换发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联系人:邹栫洁,电话:010-65292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