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统计工作,部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发布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统计 制度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部综合规划司。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