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要求,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将于2008年6月30日换发结束,自2008年7月1日起,旧证件无效。由于部分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能按时完成新证件的换发工作,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现决定将新证件的换发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旧证件同时有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进度,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在从业资格证换发期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对持旧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未换新证为由予以处罚,但要督促其按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对违反通知要求,对持旧证件的从业人员以未换新证为由予以处罚的,要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评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