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3-01863

公开日期

2013年04月07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督;客运车辆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平安交通”活动,夯实道路客运安全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今年继续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现将《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结合“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继续深化“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深入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夯实道路客运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客运车辆事故同比减少,客运驾驶员素质整体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包车客运管理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三、活动组织

  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突出对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意识的培养,积极推进计时培训系统的安装使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监督;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特别要落实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夜间、复杂路况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考试要求,严把驾驶人考试关。二是开展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各地要扎实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客运驾驶人大培训活动,以继续教育教材和典型事故案例为主要培训内容,重点从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对所有客运驾驶员进行一次再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加强针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按照“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统一部署,以客运驾驶人为重点,督促客运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媒体的广泛传播力和影响力,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对客运驾驶人记满分、临界满分,以及降级换证等信息,公安部门要定期清理,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客运车辆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客运企业要督促责令驾驶人及时依法接受处理,并组织开展学习教育。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进驾校、进企业活动,大力倡导、传播礼让、守法等现代文明交通理念,使驾校、客运企业成为传播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理念的主阵地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二)进一步推进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以下简称《规范》),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制定监督检查细则。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检查细则》(以下简称《检查细则》),明确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二是开展企业达标活动。各地要组织开展客运企业《规范》达标活动,督促客运企业对照《规范》,逐项进行落实;根据《检查细则》要求,对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全面进行检查。对发现不落实《规范》的客运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是研究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在《规范》实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评估办法和标准,并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和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四是做好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各地要组织完善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开展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演练示范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规范联网联控各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一是科学调整系统平台监控参数设置。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发〔2012〕30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对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车辆行驶速度、夜间行驶速度及连续驾驶时间等监控要求进行调整。班线客运企业要对所属车辆途径路线进行勘察,合理设定分段限速值。二是完成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各地要督促尚未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尽快按照标准完成改造。今年9月底前,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系统平台,一律不得继续从事动态监控工作。三是提高车辆在线率。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车载终端的维护,保持终端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终端出现故障及无法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企业不得安排运输任务。四是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和系统平台运用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违法违章车辆的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发〔2012〕3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信息,依法严格处罚客运车辆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四)积极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各地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一是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督促试点企业认真执行试点方案,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二是努力为接驳运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地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接驳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5时通行,努力创造有利于接驳运输发展的环境条件。要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优先为接驳运输驾驶员提供落地休息的服务设施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三是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并细化监督工作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接驳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督查。

  (五) 进一步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活动,进一步提高安全带佩戴率。一是加大宣传教育活动的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将典型事故案例制作成视频短片、刊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制作规范使用安全带的示范操作短片,在客运车辆上循环播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安全带—生命带”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氛围。二是普及安全带的安装和使用。道路客运企业要完善安全带使用、检查制度,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保证安全带使用功能正常。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公安部门要在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鼓励客运企业为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乘客座椅安全带。三是严格执法检查。客运站要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强化包车客运管理。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包车客运管理。一是完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包车客运市场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核法定条件,合理调控包车客运运力。要把安全生产状况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包车客运市场退出机制。二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严禁发放空白的标志牌,对违规发放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快完善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管理,抓紧建设“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今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并将其纳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加强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各地要充分运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省际客运包车的实际运营情况实施定期抽查。要加强对客运包车异地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定期上报、汇总、抄告对外省籍客运包车违章行为的查处情况,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相关档案或信息系统中,作为道路客运企业年度审核、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和规范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把好客运站源头安全管理关。一是严格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各地要按《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并督促客运站严格落实。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安全告知工作,将交通运输部统一制作的《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和《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告知培训示范》免费发放给客运企业,并督促客运企业以部统一制作的《培训示范片》内容为范本,为各长途班线客车和旅游客车编写具体到每班驾驶员的安全告知材料,对客运驾驶员进行培训。三是组织专项检查。各地要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客车安全例检、进出站安全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于不落实规定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八)严管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特点,加强区域联动、路网联动、城乡联动、部门联动,全力加强客运车辆通行安全管控。一是严查客运车辆超速交通违法。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推行高速公路区间测速,根据客运车辆行经高速公路进口、出口距离,以及所用时间计算区间行驶速度,对超过规定限速的客运车辆进行处罚,确保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速度每小时不超过100公里。要通过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网上巡查,及时发布监控拍摄的客运车辆超速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运输企业督促驾驶人接受处罚。二是严肃整治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夜间、节假日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按照规定加强登记检查,依法从严处罚超员客车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超员人员及时进行卸客转运。各地要督促客运企业在客运车辆上标明核载人数、行驶区间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严肃整治长途客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要坚持动静结合,充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临时执勤站点和客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全力推进实施防范客运驾驶疲劳驾驶的“84220”工程,即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要求。

  (九)建立客运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机制。一是对于一次死亡3至9人的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客运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机制,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三是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客运企业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要集中进行培训;事故暴露的隐患和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好组织发动工作。4月30日前,要将本地的工作方案或计划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5-11月份)。

  各地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全面推进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地对2013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地区、先进运输企业的材料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2012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二)注重活动效果。各地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根据近年来客运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2012年活动效果,抓住重点,深化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强化共管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全员参与、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要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活动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底前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 (电子邮箱:dlkyaqn@126.com),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各地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底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王 强,010-66261793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侯景雷,010-64464002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4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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