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33号(工交邮电类4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9〕7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9〕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76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主题词

网约车行业;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李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监管模式,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分析网约车管理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政策制度、强化准入管理、加强监管数据互联互通等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和工作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网约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系列举措,指导各地规范网约车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顶层设计。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正式颁布实施。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属地管理的特点,两个文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责任,在具体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运力规模调控和价格管理方式等方面赋予了地方自主权和政策空间。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2018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多个部门建立了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我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深入调研,制定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等7个配套政策文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行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四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指导各地管理部门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督促平台公司尽快清退不合规的车辆和人员。截至目前,全国有254个城市已发布实施细则,120余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超过118万本、车辆运输证超过63万本。五是开展改革政策效果评估。我部连续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进行评估。评估认为,《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国家各相关部门大力推动,绝大部分城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保持行业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逐步规范了网约车发展,缓解了“打车难”和群众出行问题,改革总体进展较为顺利,成效显著。六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畅通价格举报途经,及时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您建议中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需要我们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网约车监管方式,更好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推行分级管理制度。网约车是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无论是对专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还是对兼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要保障运营服务的安全底线要求。对于推进兼职车辆合规化的问题,我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研究创新网约车保险政策、督促平台公司分担部分合规成本等方式,来减轻从业人员经营压力。

  二、关于地方网约车管理政策。《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条件提出细化要求。正式发布实施细则的城市中,除个别特大城市考虑到人口疏解、社会治安管控和运营安全等因素外,绝大部分城市对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要求是适度的,总体符合国家政策要求。2018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印发,要求各地加强对政策落地实施情况的持续跟踪,适时进行评估,必要时做调整优化,合理设定准入标准,既满足高品质、差异化出行需要,又考虑当地实际,防止片面追求高档化。我们将继续依法开展相关工作,致力于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和发展环境。

  三、关于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在准入条件方面,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平台公司需满足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相关要求,取得经营许可,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在准入环节对平台资质进行严格审验,对安全服务基本能力进行事前把关。在规模控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行业管理责任主体,可根据各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网约车规模,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融合发展。在服务标准方面,2016年10月,我部制定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对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服务流程等做了基本规定。我们鼓励平台公司行业标准规范基础上,围绕提供更安全、优质的服务,制定更高的企业标准。

  四、关于加强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我们高度重视网约车平台数据和信息安全监管,在国家层面建设并启用了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网约车平台与行业管理部门间数据共享交互,满足各地基本的监管需要。2018年2月,我部制定印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要求企业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并对数据传输质量定期开展测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责任,主动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加强运营安全和服务管理。在驾驶员背景核查方面,我们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部门间信息联通共享,推动信息在线即时核查,“让驾驶员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降低驾驶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2018年9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对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继续按照“乘客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发展、包容审慎”的发展原则,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改革政策落地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