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部运输服务司 杨远舟,010–65293755、65293262(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效,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方法和标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全面风险辨识管控和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风险辨识管控和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各专业分管负责人协同参与,安全管理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以专业部门/公司为主体,全员参与,并融入日常生产开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结合业务板块、专业领域和企业组织架构等,组建若干专业工作组,覆盖土建结构、轨道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行车、客运等若干专业。专业工作组原则上由各专业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参加成员由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工区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等技术人员或行业专家参加。
其中,对于轮轨关系、弓网关系、道岔工电联整等跨专业领域,车辆基地、共用设备房等跨专业场所,以及施工组织、人员管理、外部环境等各专业共用的业务板块,由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公司牵头组织开展工作,参与成员覆盖涉及的所有相关专业,并由熟悉系统集成、接口交互、运营协同规则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工区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章 风险辨识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组开展风险辨识的主要步骤包括明确辨识范围和对象、收集分析资料、确定业务板块和划分单元、辨识风险点和确定风险点位。
第五条 风险辨识原则上以线路为单位开展,范围涵盖运营所有业务(含委外业务)。本线路与线网其他线路相关联的调度指挥、换乘站、联络线、共用设施设备与应急资源等应纳入本线路风险辨识范围或由线网统筹开展风险辨识,相关业务涉及其他运营单位的应联合开展风险辨识。
第六条 收集资料应涵盖风险辨识所需要的规章制度、设计文件、设施设备运行资料和人员培训教育记录等,并对相关资料开展梳理和分析。相关资料至少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
(2)作业管理、操作规程、检修文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3)设施设备设计文件、图纸、检测报告,以及维保记录、运行数据、操作记录等技术资料和台账记录;
(4)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持证上岗、培训教育等情况;
(5)必要的线路沿线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保护区内的外部管网、建(构)筑物、植物等资料,站场周边重大活动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
(6)既有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
(7)本企业及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生的险性事件资料。
第七条 确定业务板块和划分单元遵循范围清晰、便于分类、易于管理的原则。业务板块至少包括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施工组织、人员管理和运行环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解细化形成各划分单元,划分单元一般到主要部件、专业子系统或具体作业活动和环节。
以设施监测养护业务板块为例,划分单元可为桥梁、隧道、轨道线路、路基、场站和控制中心等组成部分,根据管理需要还可进一步细化,如桥梁细化为梁体、墩台及基础、拉索及支座和附属设施等主要部件;以行车组织业务板块为例,划分单元可为调度指挥、正常行车和非正常行车等作业,其中调度指挥细化为调度命令、排列进路、运行监控等作业活动或环节。
第八条 风险辨识应根据线路实际和辨识对象合理选择辨识方法。同一对象可选用多种辨识方法进行辨识,互相补充、综合分析,以提高辨识的全面性。
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业务板块风险辨识可采用对标检查表法、故障树分析法、作业危害分析法等方法;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和施工组织业务板块风险辨识可采用作业危害分析法、不安全行为分析法、事件序列分析法等方法;人员管理和外部环境业务板块风险辨识可采用对标检查表法、头脑风暴法等方法。常用的风险辨识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风险辨识主要以险性事件为基础,从不同专业领域、设施设备、作业环节、运行环境、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分析导致事件发生的问题,按照事件发生因果链条提炼出产生该风险的各种情景,形成该风险对应的各项风险点,各项风险点共同构成该事件的风险图谱。
比如,险性事件“列车脱轨”,从轨道专业、车辆专业、外部环境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有钢轨状态不良、轮对状态不良、环境异常等,在此基础上可将列车脱轨风险分解为钢轨断裂、轮对损伤、钢轨和道岔结冰覆雪3项致险因素导致的风险点。列车脱轨风险图谱示例见附件2。
第十条 风险点应描述规范、简洁清晰,事件发生的异常现象或特定情形、致险因素和后果等要素齐全。采用“某个或某些情形/原因(A1~An)引发/造成致险因素(B)可能导致风险后果(C)”方式进行表述,情形简单的也可采用“致险因素(B)可能导致风险后果(C)”方式进行表述。比如“锈蚀、擦伤、剥落掉块、裂纹、变形、电灼伤等损伤造成钢轨断裂可能导致列车脱轨”,其中,锈蚀、擦伤、剥落掉块、裂纹、变形、电灼伤是6种钢轨异常状态情形/原因(A1~A6),钢轨断裂是致险因素(B),列车脱轨是风险后果(C)。
其中,风险后果(C)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险性事件以及运营单位提出的其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致险因素(B)是可能直接导致风险后果(C)发生的设施设备安全功能完全失效等不安全状态、人员严重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环境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或管理上的严重缺陷;情形/原因(A1~An)一般是岗位一线人员日常随岗作业过程中通过巡检巡视、查看系统报警等方式可直接发现的设施损伤、设备故障等异常现象或人员技能不足、精神状态不佳、责任缺失等情况。
第十一条 风险点位是风险点的具体载体,为风险点可能发生的具体场所、设施设备部位部件、管理环节/操作步骤、承担作业的车间/项目部/站区或班组/工区、管理部门等。点位的合集应覆盖该项风险点所有可能发生的载体。
点位的确定遵循边界范围清晰、便于落实管控、颗粒度适中等原则,其中,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和运行环境业务板块的风险点位一般为风险点对应划分单元所在的具体场所/部位(如整条线路或某个车站/区段/车辆基地/变电所、某类/个或某同一厂家/型号/期/批次设施设备或其部件等);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和施工组织业务板块的风险点位一般为实施某项作业的车间/项目部/站区或班组/工区,也可以是某个管理环节/操作步骤;人员管理业务板块的风险点位一般为某个管理环节/操作步骤,也可以是负责某个工作机制的专业部门/公司或其他部门(如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培训教育等部门)。
比如风险点“混凝土构件裂缝引发梁体结构损伤可能导致桥梁结构坍塌”的划分单元为梁体,其点位可以为“某某区间的梁体”,也可结合管控能力和精细度进一步细化为“某某区间某某里程的梁体”或“某某区间A号墩至B号墩间的梁体”,各点位的合集覆盖本线路所有梁体。
再比如风险点“擅自切除ATP防护可能导致列车脱轨、冲突、撞击、挤岔”的划分单元为“正常行车作业”下的“列车运行”,其点位可以为“列车驾驶作业”这一操作步骤,也可以是具体实施这一操作步骤的某一乘务班组,各点位的合集覆盖本线路开展“列车驾驶作业”的所有列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 风险辨识应充分调动岗位一线人员积极性,强化专业工作组和基层班组的上下互动。专业工作组初步提出主要风险点和具体风险点位清单,下发至各基层班组开展讨论,发挥基层班组和岗位一线人员作业情况熟悉的优势,充分提出风险点和精准定位风险点位。专业工作组应深入基层班组参与讨论和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风险点和点位清单。
第三章 风险等级评估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组逐一确定各点位对应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主要采用风险矩阵法确定风险等级(见表1),其中,可能性分为极高、高、中等、低和极低五个等级,后果严重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不严重四个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可能性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判断,依次考虑过去风险后果(C)、致险因素(B)和情形/原因(A1~An)发生的情况(包括频次、指标偏离严重程度等)进行确定,可能性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
(1)过去1~3年发生过本风险点造成风险后果(C)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极高;
(2)过去1年发生过致险因素(B)次数较多或某指标严重偏离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高;
(3)过去1年发生过致险因素(B)次数较少或某指标偏离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中等;
(4)过去1年发生过情形/原因(A1~An)次数较多或某指标严重偏离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低;
(5)其他情况可能性为极低。
风险点“致险因素(B)可能导致风险后果(C)”的可能性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
(1)过去1~3年发生过本风险点造成风险后果(C)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极高;
(2)过去1年发生过致险因素(B)次数较多或某指标严重偏离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高;
(3)过去1年发生过致险因素(B)次数中等或某指标一般偏离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中等;
(4)过去1年发生过致险因素(B)次数较少或某指标轻微偏离的,该点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低;
(5)其他情况可能性为极低。
此外,结合设施设备老化、人员能力水平弱化、外部环境变化,以及行业发生过的险性事件进行趋势研判,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可适当提高可能性。新建线路、更新改造后设施设备、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或其他缺少统计数据的情形,可参考所在城市线网或行业相关同类数据综合确定可能性,或通过技术分析确定可能性。
第十五条 后果严重程度主要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线路停运或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后果严重程度判断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对上一年度为重大、较大风险的,采取措施后经评估本年度可下调风险等级的,原则上需逐级下调,以持续检验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 风险管控措施制定
第十七条 专业工作组应针对各项风险点初步制定管控措施,下发至基层班组开展讨论,充分吸取基层班组好的做法,补充完善有效可行的作业方法和安全质量卡控措施,形成基础管控措施。
风险等级为重大的点位,除基础管控措施外还应针对性增加监控方案、专项应急措施或其他强化措施,并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风险管控措施立足发现和防范异常情况和致险因素、隔离或阻断事件发生因果链条,结合风险管控实际主要从监测检测和预警、关键岗位人员操作、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运行环境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和职责落实、专业间协同联动等方面提出要求。风险点“某个或某些情形/原因(A1~An)引发/造成致险因素(B)可能导致风险后果(C)”的管控措施可包含以下方面:
(1)防范或发现A1~An的措施;
(2)阻断或延缓A1~An恶化引发/造成B的措施;
(3)B发生后的处置和整治措施。
比如,设施设备类风险点管控措施可包括:
(1)防范A1~An发生的维护保养、运行环境保障、技术防范等措施;
(2)及时发现A1~An的状态监测检测和预警、巡检巡视等措施;
(3)阻断或延缓A1~An恶化引发/造成B的维修等措施;
(4)B发生后的加固升级、更换、改造等处置和整治措施。
再比如,针对操作类风险点“致险因素(B)可能导致风险后果(C)”,管控措施可包括:
(1)防范B发生的技术防范、互控联控、风险告知、人员防护等措施;
(2)B发生后的处置措施;
(3)对作业人员采取宣传培训、警示教育、身心健康关怀等措施。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组结合风险点和管控措施,逐一确定各点位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及其负责人。风险管控措施涉及多部门的应逐一列出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及其负责人。其中,责任部门为该点位对应业务的专业部门/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培训教育等部门);责任岗位为该点位对应业务的执行岗位;负责人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原则进行确定,重大、较大风险等级点位的负责人分别为运营单位负责人、部门/公司负责人,一般和较小风险等级点位的负责人为班组/工区负责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和较小风险等级相关点位的负责人确定为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
比如风险点“混凝土构件裂缝引发梁体结构损伤可能导致桥梁结构坍塌”包含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风险等级的点位,其中:(1)四个风险等级点位的梁体检修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均为土建结构专业部门/公司;(2)四个风险等级点位的梁体检修管控措施的责任岗位均为桥隧检修工;(3)重大风险等级点位的负责人为运营单位负责人,较大风险等级点位的负责人为土建结构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一般和较小风险等级点位的负责人为班组/工区负责人或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点位确定为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
第二十条 一般及以上等级风险相比上一年度等级提高的和重大风险等级未按预期降低的,应深入分析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化措施和降低风险后果影响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增需紧急落实、尚未制度化的风险管控措施,应以通知、纪要或其他书面形式将相关要求及时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及其负责人。
紧急落实的风险管控措施和总结基层班组好的做法形成的风险管控措施,应按专业尽快固化到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跨专业风险点及其管控措施应分解至各相关专业部门/公司予以落实;其他线路或专业明确的需要本线路或专业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纳入本线路或本专业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针对重大风险等级的点位,应结合工作场所、作业岗位等情况,采取风险告知卡、风险公告栏或其他明显、有效的方式将风险点及其管控措施告知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具有统一的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涵盖所有运营线路和专业(含委外业务),在此基础上根据运营线路数量、组织架构和风险管控需要,可按所辖线路、管辖专业、管理区域或委外业务等生成相应风险数据库子库。
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风险点编号、业务板块、划分单元(含单元、子单元)、风险点、风险点位(含所属线路、具体风险点位)、风险等级评估(含后果严重程度、可能性判定标准、运行表现、可能性、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含基础措施、强化措施)、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负责人等。风险数据库示例见附件4。
第五章 开展隐患排查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作组在对各项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具体细化要求的基础上,分析各项具体细化要求弱化、失效、缺失的情形或事项,形成隐患排查内容。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1)设施设备方面,状态自检、监测报警、冗余功能、联锁互控、故障导向安全等技防措施是否有效,运行环境是否超出工作允许范围,结构强度、电气性能等关键指标是否在安全控制标准内;
(2)操作作业方面,是否按照计划完成要求的作业,是否执行作业标准和制度,是否存在作业点遗漏、安全质量控制项点缺失、作业环节缺失或作业自控互控他控不到位等弱化情形,作业记录、操作台账是否准确、完整;
(3)规章制度方面,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是否存在不细化、不适用等失效、缺失情形;
(4)从业人员方面,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岗前岗中培训不到位、作业技能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压力与疲劳、身心健康条件不具备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隐患排查方法结合排查项点、排查深度、技术装备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有随岗排查、现场检查(比如现场踏勘、跟班作业等)、查阅记录(比如调取音/视频、调看运行数据、调看文本记录等)、技术分析(比如事件分析、运行数据分析等)等。
岗位一线人员采用随岗排查方法,融入日常生产作业;班组/工区负责人一般采用随岗排查、现场检查、查阅记录等方法进行排查;专业技术人员、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记录、技术分析等方法进行排查。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作组应将隐患排查内容结合岗位职责、作业要求等分解到相关岗位;结合工作流程、技术装备配置等因素,加强岗位一线人员和班组/工区负责人的隐患排查内容的整合优化,鼓励采用技术手段开展隐患排查,减少隐患排查项点和工作负荷。
针对风险点“某个或某些情形/原因(A1~An)引发/造成致险因素(B)可能导致风险后果(C)”,各岗位的隐患排查重点包括:
(1)岗位一线人员主要排查设施设备、运行环境异常状态,以及互控作业人员的关键项点作业质量、作业标准化、作业防护等情况;
(2)班组/工区负责人主要排查岗位一线人员的作业质量、作业技能、安全意识、安全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
(3)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根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新设备和新技术应用、人员作业情况以及情形/原因(A1~An)、致险因素(B)和风险后果(C)发生情况,通过技术分析排查设施设备是否存在或批次存在设计和质量缺陷、技术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操作和使用要求是否合理、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无法落实、设施设备修复/改造/更换技术方案是否存在缺陷、跨专业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弱化、失效、缺失等情况;
(4)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主要排查所负责点位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弱化、失效、缺失等情况,排查所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否到位,以及班组/工区负责人工作质量、工作技能、责任落实情况;
(5)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主要排查较大风险等级点位以及企业明确的其他需负责点位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弱化、失效、缺失等情况,排查部门/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否到位,排查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工作质量、工作技能、责任落实情况;
(6)运营单位负责人主要排查重大风险等级点位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弱化、失效、缺失等情况,排查跨专业部门/公司协同管控的措施是否存在弱化、失效、缺失等情况,排查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工作质量、工作技能、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隐患排查周期结合风险后果、作业频次、作业类型、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班组/工区负责人至少每周组织排查一次,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至少每两周组织排查一次,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排查一次,排查范围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对于按月度、季度、年等周期开展业务或事件发生后的隐患排查,班组/工区负责人、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随业务周期或事件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专业工作组根据隐患排查内容、排查方法和排查周期,按岗位职责建立各岗位隐患排查手册。
桥隧结构、房建结构(场站和控制中心)、轨道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检修维护以及调度、乘务、站务等生产岗位的一线人员、班组/工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应建立隐患排查手册。
运营单位负责人、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培训教育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承担的隐患排查内容制定隐患排查手册或在岗位职责、安全检查制度中明确隐患排查内容和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通过班组间分工衔接、班组内分工排查、不同作业周期内合理安排排查进度等方式,在确保排查全覆盖风险后果(C)“特别严重”和“严重”等级的风险点管控情况下,督促指导岗位一线人员和班组/工区负责人提高隐患排查工作质效。
运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通过专题研讨、调度提醒、安全例会等形式,动态掌握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车间/项目部/站区负责人等对基层班组隐患排查质量的核查情况。
第六章 开展隐患治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隐患一般为风险后果(C)达到特别严重等级且其致险因素(B)已经发生,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或整治措施形成的隐患,具有治理难度大、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验收销号。
第三十三条 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根据事件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长短、治理难度大小等因素,运营单位可进一步细分层级(比如由高到低分为一般隐患A/Ⅰ类、一般隐患B/Ⅱ类、一般隐患C/Ⅲ类),按照对事件发生因果链条的关联程度,将情形/原因(A1~An)、致险因素(B)的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形成的隐患纳入不同层级。
第三十四条 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可结合细分层级由专业部门/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原则上按线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也可结合企业组织架构按管辖专业、管理区域或委外业务等运营需要建立台账。以下情形应纳入工作台账:
(1)排查出的设施设备情形/原因(A1~An)、致险因素(B)相关的病害和故障,未采取处置和整治措施或采取临时措施即投入使用的;
(2)排查出人员的严重违章或惯性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3)运营单位明确的其他需要纳入的情形。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部门、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治理部门、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关联风险点编号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示例见附件6。
第三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隐患的根因分析,涉及人员严重违章或惯性违章的,应建立健全违章行为红线清单并强化技术防范和日常监督检查;涉及设施设备前期设计建设遗留缺陷的,应积极推动完成整治,并对后期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更新改造提出防范措施;涉及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缺失失效和执行弱化的,在补充完善基础上,应通过安排人员跟岗作业、开展设施设备技术分析等方式确认验证制度标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指导、专家培训、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在规范描述风险点、风险点位确定原则和方法、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的信息填报和相关工作组织等方面加强指导帮扶,依托企业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等,督促专业部门/公司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和做好隐患治理闭环工作。
运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在风险辨识方法选用、风险可能性评判标准制定、技术管控措施制定等方面强化技术指导和审核确认。
运营单位人力资源、培训教育部门应加强风险隐患人因分析,在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内容设置、人岗适配考核等方面加强对专业部门/公司的指导帮扶。
第三十八条 重大、较大等级风险管控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以及重大隐患整治情况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检查考核、安全培训教育等环节;风险管控要点、隐患治理要求应落实到车间/项目部/站区相关作业指引和安全检查等工作;风险告知提醒、严把作业条件、审视作业环境、纠正作业违章行为、关注作业人员工作状态、开展重点作业安全监护等应落实到班组的岗前作业交底、岗中作业指导、岗后作业复盘总结等环节。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专业部门/公司应针对本专业风险点、管控措施和隐患情形,提炼关键操作和关键维护项点,并将相应的关键技能纳入岗位日常培训教育;不定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跟岗班组/工区作业,动态掌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融入基层班组日常生产情况。
第四十条 运营单位应督促承担相关运营专业业务的委外单位,按照本指南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临时或零星委外施工作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纳入运营单位日常施工作业管理。
运营单位应针对委外单位的作业安全、维护质量、处置响应、人员到位等履约情况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委外单位辨识的运营安全风险应一并纳入运营单位风险数据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委外单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和运行、外部环境、人员能力、企业管理状况等具体情况,对行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要风险点管控及隐患排查清单中风险点、可能性判定参考标准、风险管控措施、隐患排查内容等进行线路适配性、岗位适用性的补充完善和优化调整。
运营单位应针对本企业发生的险性事件暴露的问题和原因,重新审视风险隐患管控治理工作专业协同、作业覆盖、工作方法、闭环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针对行业发生的险性事件开展专项类比分析,结合暴露的问题和原因及时采取补充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针对每个风险点的情形/原因(A1~An)、致险因素(B),进一步提炼出支撑可能性判定所需的记录内容和数据指标,并明确其对应的设施设备、运行环境的数据来源和采集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系统升级、更新改造等工作逐步完善系统运行监测和报警功能,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有针对性的在运维工单、巡查日志中补充需记录的内容和数据指标,相关内容和指标应尽可能整合和简化。
运营单位专业部门/公司应在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分析报告或其他报告中强化对后果为“特别严重”和“严重”的风险点的分析,研判情形/原因(A1~An)、致险因素(B)、风险后果(C)的变化趋势,动态掌握各风险点管控情况。在此基础上,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和运行指标变化情况,开展风险隐患趋势研判,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形成年度风险隐患管控治理分析报告。
其中,运行指标主要包括风险总数、隐患总数、隐患治理完成率、风险可能性和等级等,风险总数以线路为单位按风险点数量进行统计;风险隐患趋势研判应由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对照各类险性事件的风险图谱,统筹分析相关专业的各个风险点对该险性事件发生的影响程度,系统分析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性问题,全面识别设施设备运行薄弱环节、人员作业短板不足、外部环境变化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主要是针对性提出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人员培训教育、完善管理制度体系等工作举措。
附件:1.常用的风险辨识方法
2.列车脱轨风险图谱示例
3.后果严重程度判断标准
4.××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示例
5.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6.××地铁××号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示例
抄送:部科学研究院,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应急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