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环境保护厅、商务主管部门、港航(航运)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关于“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稳步推进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任务安排
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