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全国港口航道布局规划,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推动水运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新篇章,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谋划和规划引领,强化统筹协调和部省协同,突出保障有力和适度超前,加快建设国家港口枢纽体系,全面攻坚国家高等级航道,打通内河航运堵点卡点,实施内河水运体系联通工程,着力推进一体化发展,高质量构建现代化的港口与航道体系,全面推动全国规划落地实施。
二、强化新时代水运战略研究和规划工作
(一)加强重大战略性问题研究。
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要求,部组织开展水运发展
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等系统性、前瞻性问题研究。部省合力,深入推进水运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重点技术问题、港口岸线资源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政策,以及长江口、珠江口储备港址和长三角水网地区江(河)海联运通道规划等问题研究。相关省份要结合落实中央精神和本省份工作部署,深入研究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港产城协同、港航贸一体化等重大问题。
(二)科学开展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
依据上位规划,组织编制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和省级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海河兼备的省份,要统筹做好沿海与内河、港口与航道的协同发展。新纳入全国规划的11个主要港口,原则上要在2025年前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各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要统筹做好存量港口设施的集约优化利用和增量港口资源的科学规划,探索刚弹结合的编制方法,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深化港航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任务研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标全国规划,组织开展港航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任务(2035年)研究,部支持推动将其中的重点项目纳入相关国家级战略、规划等,并作为编制行业五年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沿海港口聚焦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多式联运港区和存量设施优化利用,合理确定建设目标、重点项目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内河水运聚焦2.5万公里国家高等级航道达标任务,着眼2030年、2035年两个时间节点,明确本地区发展建设目标,梳理重点项目,建立健全推进机制。
三、推进多层级的国家港口枢纽体系建设
(四)加快打造世界级港口群。
聚焦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要求,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完善区域物流体系,支持港航企业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网络,协同推进区域港口集群化、一体化发展。环渤海地区,加强区域协同,推动津冀、山东、辽宁沿海港口群优化布局和共同发展,加强津冀锚地共建共管共用,打造世界级港口群。长三角地区,以上海港、宁波舟山港为龙头,统筹沿江沿海,完善重点货类运输系统布局,优化区域港口、航道、锚地建设管理,推动港航贸一体化发展,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巩固提升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增强广州、深圳国际航运服务功能,统筹联动西江、北江、东江等国家高等级航道,提升世界级港口群能级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发展东南沿海、环北部湾港口群,加快培育长江中游、长江上游港口群。
(五)持续提升国际枢纽港发展能级。
围绕全球航运体系重要节点的定位,深入研究国际枢纽港中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建设路径和要素需求,重点建设世界一流的港航设施、陆海双向的辐射网络,推动与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高效联动、融合发展,打造全球航运枢纽和国际物流中心,打通国际物流堵点卡点。支持国际枢纽港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建设自由贸易港(试验区)、建设智慧绿色港口等方面先行先试,引领新时代港口高质量转型发展。
(六)做强主要港口枢纽功能。
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外贸和大宗物资运输中的骨干作用,强化综合枢纽功能。坚持有序有度、适度超前原则,充分挖掘存量设施能力,优化增量设施供给。利用港口物流、贸易流和资金流的汇聚优势,建设大宗商品交易、物流金融等平台,拓展商贸服务功能,延伸产业链和贸易链。
(七)强化重点货类运输系统专业化码头保障能力。
强化重点货类运输系统码头有效供给,提升对国家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保障能力。稳步推进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厦门、深圳、广州、北部湾、洋浦等港口重要集装箱港区建设,提高集装箱干线港国际连通度和枢纽功能。提升唐山、日照、宁波舟山、北部湾等港口大型矿石码头接卸能力;推进营口、青岛、宁波舟山、厦门大型原油码头建设,完善原油码头布局。有序建设LNG码头,提升粮食码头中转仓储能力,推动商品汽车滚装码头建设。
四、加快国家高等级航道规划建设
(八)充分发挥干线航道主通道作用。
优化主干线大通道,有序推进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淮河干流等干线航道扩能升级,构建横贯东西、辐射南北的水运主通道。长江干线,重点提升上游等级、打通中游瓶颈、优化下游通道,加快推进三峡水运新通道前期工作和建设,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口航道。西江航运干线,重点加快一级航道上延至南宁,稳步推进船闸扩能,优化出海航道通航条件。京杭运河、淮河干流,重点推动船闸扩能和航道整治工程。持续推进平陆运河建设,指导深化湘桂、赣粤及浙赣运河前期研究论证。
(九)全面提升长三角、珠三角水网航道畅通水平。
协同推进长三角地区航道一体化,以集装箱江(河)海联运通道为重点全面推进未达标航段建设,加强江(河)海联运通道航道标准、船闸尺度、运输组织与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高效衔接,加快推进大芦线、杭甬运河等内河航道建设。优化提升珠三角航道网络,重点加快北江、东江航道建设,提升顺德水道、莲沙容水道等航道等级,高效衔接粤港澳世界级港口群。
(十)优先打通省际国家高等级航道堵点卡点。
按照“标准衔接、时序协同”的原则,落实省际国家高等级航道瓶颈段建设推进方案,针对突出问题推动建立部委指导、省际共建的推进机制,切实打通堵点卡点。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企业深化研究金沙江等高坝通航问题,重点加快乌江彭水船闸扩建、沅水鱼潭枢纽、北盘江—红水河龙滩升船机等项目建设。川渝合力,切实推动嘉陵江井口枢纽前期工作及建设。长三角水网航道重点加快苏申内港线、秦淮河、水阳江、乍嘉苏线、沙颍河等省际航道建设。
(十一)着力攻坚支流航道未达标航段建设。
按照“整体谋划、逐条推进”的原则,结合运输发展需求,有力有序推进支流航道未达标段建设,提升干支通达度。加快赣江、汉江、沅水、乌江、嘉陵江、岷江、沱浍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黔江、闽江等处于全线达标攻坚阶段的重点航道建设,统筹其它支流国家高等级航道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协调保障航运用水,推动内河航道建设,促进航运与水利融合发展,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五、推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十二)集约高效利用港口岸线。
严格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宝贵的港口岸线资源,坚持公用化、集约化、专业化导向,提升港口资源使用效率和水平。推进存量挖潜、增量做优,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学合理用海,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持续推进港口功能优化提升交通强国专项试点任务实施,以点带面,做好引导指导、成果认定和推广应用。
(十三)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优化运输结构,强化大宗散货公转铁、公转水,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着眼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发挥水运比较优势,推进与其它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打通多式联运堵点卡点,加强多种交通运输方式与港口枢纽的统筹规划、有效衔接,着力提升港口综合服务水平。新建大宗干散货、集装箱作业区具备条件的,应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以铁水联运、江(河)海联运为重点,强化运输组织、信息共享、规则衔接,大力发展以“一单制”“一箱制”为重要载体的多式联运体系。引导和鼓励港航企业发展高品质、专业化、全链条定制物流服务,积极发展全程物流、供应链管理,发展冷链、商品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
(十四)推进港产城协同发展。
加强港口与后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的规划统筹和功能配套,强化生产性配套,支持临港产业、物流业和港航服务业发展。研究设置港城界面空间缓冲和功能协调地带,鼓励构建与城市交通适度分离的港口集疏运系统。结合所在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进老港区退出和更新改造,积极谋划老港区转型发展。科学指导城市旅游客运码头和旅游航道建设,有序推动交旅融合发展。
(十五)促进智慧绿色平安发展。
提高水运组织化、智能化水平。强化科技引领、数据赋能,全面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攻关,推动港口装卸、库场作业等自动化、智能化运营技术研发应用和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加强重点港口航道监测视频和生产运行数据采集汇聚。加强长江、西江等国家高等级航道智慧化建设。建设绿色港口和绿色航道,鼓励光伏、风能、岸电等相关设施建设使用,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推进疏浚土综合利用。加快水上运输装备大型化、标准化。聚焦重点领域,增强水运交通体系的安全与韧性,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设施质量耐久性。加强支持系统等公益性码头维护。
六、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统筹、协同推进,部将支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工作任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细化完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拓展内河水运投融资渠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落实好既定支出责任,深化研究投融资创新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加大信贷保险资金支持,强化政府投资与金融信贷投放联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