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事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及《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编制。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复议、诉讼及申诉情况,收费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七部分组成。报告数据统计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汕头海事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47号;邮政编码:515041;咨询电话:0754-88900159;电子邮箱:stmsabgs@126.com)。
  一、概述
  2015年,汕头海事局根据《条例》以及《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
  1.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第一平台的作用,改变原来由承办部门自行发布的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一经法规处审核后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实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
  2.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力度。及时出台了《汕头海事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保障制度》,明确局法规处归口管理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运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办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局政务中心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局属海事局(处)、局机关业务处室负责本单位(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建立对外办事项目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文件。局纪检处负责政务公开的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工作。局党工部、计划处负责政务公开网站运行总体工作。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2015年,汕头海事局根据《2015年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1.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1)全面建立推行海事权力清单制度。2015年,经广东海事局同意,我局建立了《汕头海事局海事权力清单》,涉及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海事行政强制事项以及海事行政备案管理事项等,依法公开了受理方式、办理期限、受理部门、许可机关、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目录等信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制定完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2015年,我局结合实际,在部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的基础上,出台了《汕头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2015年)》,全面公开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推进海事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与规范。为了完善内部执法程序,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我局将《广东海事局海事执法业务流程》纳入汕头海事局服务质量体系,从内部执法流程上对行政权力严格约束。
  (3)建立行政审批动态调整机制。2015年,我局结合上级有关取消、调整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文件精神,及时梳理我局行政审批事权,制定了《汕头海事局行政执法事权层级划分表》,并将我局行政审批事权的调整内容及时在《汕头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予以更新,通过执法窗口、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等对外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第一时间了解行政审批的相关调整事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相对人可通过我局电子签证系统、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等查询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受理结果。

2.进一步推进项目信息公开
  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公告公示制度,在汕头建设网依法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所有采政府采购的物资均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结果。

3.加大安全和应急管理信息公开
  加强预警预防信息管理,综合研判多方信息,及时发布行业预警预防信息,特别是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重大隐患预警信息及防御措施。通过内部网站及时发布海洋气象信息,根据天气状况、突发事件发生情况,通过企信通、VTS、AIS、广东海事智慧平台等及时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每半年公开海上应急搜救信,公开搜救险情件数、获救人员、获救船舶等统计数据。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更新海事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2015年下半年以来,通过企信通手机平台向辖区渡口渡船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发送安全提醒短信安全信息278份。及时通过海事局网站或指定刑物发布“海事公告”信息4条、航行通(警)告信息14条。

4.加大收费信息公开
  2015年,我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收费信息公开,及时按规定公开我局海事规费征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2015年,根据上级文件政策,我局共进行3次收费信息调整公开,具体如下:(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 92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征收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上述收费信息调整,我局均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在我局官方网站及办事窗口予以公开。
  5.加大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我局充分利用局政务中心和各分支局(海事处)执法窗口,通过办事卡片、开放电脑公开我局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等信息,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注意发掘和利用港口、渡口、码头、客船等场所作为海事信息公开宣传阵地,积极参加汕头市电视台民生热线栏目,与市民互动,主动为市民解答汕头辖区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问题,充分利用日常执法活动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6.5”环境日、“7.11”航海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大力宣传海事法律法规,办事指南以及相关政策等。
  (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丰富业务动态信息发布渠道和手段。在“汕头海事政务中心”微博及时发布简政放权、船员考试等信息,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业务。2015年下半年以来筹建汕头海事微信服务平台,目前服务平台已进入试用阶段,为相对人提供最新海事政务信息、方便相对人查询办理结果。向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海事政务与信息服务。增强门户网站与微博、微信平台的互动与互补,利用好不同平台的各自优势,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专业、及时、个性化的信息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汕头海事局共推动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地方性法规1部,通过局门户网站和报刊杂志等形式进行公开,并通过微博微信进行宣贯。全年通过汕头海事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45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海事机构基本情况、海事公告、航行通(警)告、政务公开指南、重点工作等内容。
  (二)回应解读情况
  2015年,汕头海事局通过微博微信发布相关政策解读30次,通过电视新闻、平面媒体等发布公众关注热点新闻1696篇次,其中中央媒体刊发5篇,省级媒体刊发29篇,市级媒体刊发1668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5条次,在地级市电视台播出21条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汕头海事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举报投诉情况
  (一)2015年,汕头海事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
  (二)2015年,汕头海事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三)2015年,汕头海事局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
  五、收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汕头海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因未收到有关申请而未收费。
  (二)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汕头海事局法规处具体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各分支局(海事处)执法窗口和汕头海事局政务大厅共设置7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共有19名兼职人员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还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2015年我局利用《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宣贯、粤东全员培训的平台以及航运公司、海员证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出台契机,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会议和进行相关培训10多场次,同时还积极选派10名工作人员参加广东海事局法规员培训,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

六、存在问题
  2015年,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全局各部门、单位共同努力下,汕头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大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深化公开内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我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待拓展等。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6年,局将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主动公开工作。梳理内部现有信息资源,规范网站现有信息公开栏目,稳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理顺信息公开部门职能,明确信息公开时效性,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及时跟踪、督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发布信息更新情况通报,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信息、问题,做到准确、迅速公开。
  2.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完善受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沟通、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机制,尽力做好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多功能、多渠道方式及时处理申请,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3.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进一步推进微信、微博开发,注重与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的互动交互,增强信息公开的互动性,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做好海事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