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长安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长沙理工大学、重庆交通大学、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
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教育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制定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教育培训需求,并做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的学员选派工作。部内各司局负责结合本部门业务重点,提出年度教育培训项目计划,指导项目承办单位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做好承办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人事教育司于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面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内各司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的教育培训项目类型主要包括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等。
(一)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和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行业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分别填报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和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两类项目分别限报5项。
(二)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西部地区(含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中部地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分别填报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4)。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5天,培训人数一般在70人以内,限报3项。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2天,培训人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主确定,限报3项。
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专门针对六盘山片区研究提出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计划。两类项目分别限报2项。项目名称应注明“六盘山片区项目”。
(三)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填报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该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5天,培训人数一般在100人以内,限报2项。
第七条 部内各司局负责申报的教育培训项目类型主要包括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以及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的项目。
(一)部内各司局可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重点,研究提出面向行业开展的政策法规宣贯和业务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计划,填报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6)。
(二)部内各司局可在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中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研究提出教育培训计划,填报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项目申报表(见附件7)。项目申报前,申报司局应商经费管理部门,明确经费规模、列支渠道和培训对象范围等。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党委等部内有关司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教育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按有关培训费管理制度编制。培训天数含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参训人数含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部内各司局申请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外,原则上培训对象不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原则上应选取党校、管理干部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严禁将培训地点选取在风景名胜区和高档宾馆。
第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人事教育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初步确定项目承办单位、主要培训内容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编制形成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征求意见稿,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结合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形成送审稿。
第十六条 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经办公厅和财务审计司会审并报部批准后,以部函印发。
第十七条 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和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任务书(见附件8),并于计划下达30日内报送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与教育培训项目主办单位(保证方)和承办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项目主办和承办单位应按照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科学设计教育培训内容,选聘优质培训师资,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应按照教育培训项目办班通知要求,做好学员选派工作,并对学员参训提出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加强学员管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严肃教育培训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员完成教育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由承办单位颁发培训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员派出单位应将学员参训情况作为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加强项目宣传,及时向人事教育司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办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和培训总结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档案管理和评估工作。项目归档材料包括办班通知、课程及师资安排、学员信息、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培训总结等。
第二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对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时间、教学内容、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等作调整或变更的,由主办单位报人事教育司批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或在培训经费预算总额度内调整培训经费预算的,由主办单位报人事教育司、财务审计司和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教育司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任务:
(一)由于人员或机构调整、教育培训资源条件变化等因素,项目承办单位不再具备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条件的;
(二)项目参训人数低于计划人数二分之一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和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项目预算资金。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60日内,由财务审计司预拨30%项目经费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费结算申请报告、《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结算表》(见附件10)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或证明单等凭证),办理剩余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项目以及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的项目,经费结算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部机关实报实销。主办和承办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人事教育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审计司等部内有关司局对项目执行、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及确定下一年度立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项目评估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对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采取跟班管理、个别抽查等方式,组织参训学员填写《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质量评估表》(见附件11),广泛听取学员对项目设计、实施、管理以及培训成效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项目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中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取消项目承办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组织规范、管理严格、成效显著的教育培训项目,部将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制定下一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时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科教发〔2003〕5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